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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王定傳、林慶川/綜合報導〕有線電視台深夜成人節目沈姓女藝人3年前向媒體爆料並提告,指外商公司潘姓主管性侵她,台北地檢署認為兩人是「合意」性交,不起訴潘某,潘反控沈女誣告,板橋地院合議庭認為,沈女當初要潘某戴上保險套,潘不戴,已「違反沈女意願」進行性行為,認定誣告罪不成立;可上訴。

男被告性侵 獲不起訴

北檢認為「合意」、板院認為「違反意願」,本案院檢對沈女是否被潘某性侵,見解不同;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,告訴人若不服檢察官處分,可在收到處分書後7日內,以書狀敘明不服的理由聲請再議,但沈女已超過聲請的時限。

女被控誣告 也無罪

判決書指出,26歲沈女在酒店工作兼差,控告潘某對她性侵,且她懷孕後還發簡訊逼她墮胎,雙方談判時又唆使10餘名兄弟恐嚇她,沈女墮胎後向警方報案,指控對方妨害性自主、恐嚇及妨害自由。

沈女表示,96年1月19日,兩人第一次發生性關係,她向潘某說「現在是危險期,若不願意戴保險套,就不要發生關係」,可是潘不戴;但檢方認為兩人是合意性交,不起訴潘某。

潘某反控後,在警訊時說,當天他在台北市某酒店認識沈女,以5000元代價帶出場,又付3000元「嘿咻」代價,過程中沈女未要求戴套,直到結束後才說「啊!你沒有戴喔」,潘並指沈女說有服避孕藥,他才未戴套,並非強迫;但潘某在法院審理時又改口,指性交前沈女的確曾說「戴比較好」。

拖了三年多…無解

合議庭審理認為,潘某前後供詞不一,且沈女雖從事酒店服務業,但當天與潘某第一次發生性行為,要求戴套保護自己的行為與常理相符合,無從認定沈女虛構事實,判誣告罪不成立。


以下文章來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1021/78/2fdic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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